由黨建讀物出版社、學習出版社授權發布,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決定》指出:“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所謂中小型銀行,是指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設立、獨立運營,資產規模不大,主要服務于小微企業和居民家庭的地方性商業銀行。所謂具備條件,主要是指發起設立銀行的出資人應當擁有充足的資金實力和勝任銀行業務的管理團隊。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是促進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完善金融體系的重大舉措。
第一,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擴大民間資本投資渠道,有效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幾年前,國家已出臺政策,允許民間資本投資建立小型金融機構,但必須和現有銀行共同發起。《決定》提出的措施,突破了原有規定,使民間資本可以單獨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并主導業務運營,這就大大提高了民間資本投資銀行業的積極性,對于擴大民間資本投資渠道,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定位于較小區域如城鄉社區和小微企業,范圍小,能夠全面了解服務對象資信情況,較好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于降低小微企業貸款利率,減輕貸款擔保和抵押品要求,緩和利率波動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的影響等,從而有效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第二,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有效提高居民消費水平。提高居民消費水平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消費信貸的支持和引導。居民消費信貸具有金額小、筆次多、受眾廣的特點,大銀行要達到規模效益點,只能提供少量標準化信貸產品,實行面向大眾的無差異營銷,并且往往設定了嚴格的抵押擔保條件,這不僅難以滿足千差萬別的居民個性化消費信貸需求,也在無形中抬高了居民消費信貸的“門檻”。而發展與當地居民近距離接觸的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能夠比大銀行更好地滿足居民個性化消費信貸需求,還能引導城鄉社區居民形成新的消費熱點。
第三,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促進我國金融體系不斷完善。一是發展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保持和擴大國內銀行的市場份額,減輕外資銀行給國內銀行帶來的直接壓力;同時,有利于提高銀行體系的競爭力和服務效率,改善地區、社區金融運營環境。二是發展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場風險,維護銀行體系和實體經濟的穩定。由于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采取特殊的經營策略、市場定位、運營規則,有效分隔了市場,從而既減少了單一產品市場的惡性競爭,又能降低金融風險。因為中小型銀行通常與客戶建立了長期、密切的聯系,能及時發現客戶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困難,突破“信息不透明”的障礙,這就有利于防范銀行體系風險。三是發展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提高我國金融服務水平。目前,我國居民所能享受到的金融服務種類十分有限。中小型銀行面對的是相對較小的區域或社區,金融服務具有明顯的地域特征,消費信貸可能會成為主要貸款形式,對客戶的服務也會較大型商業銀行更為全面和更具個性化。這對于提高我國金融業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具有積極意義。
第四,貫徹《決定》精神,推進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完善金融組織體系。一是制定相關政策,降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等領域門檻,同時,推進配套改革和制度創新,克服隱形的準入障礙,構建公平的市場準入環境。二是在完善相關支持政策,落實監管措施和穩健標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允許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立足當地、立足基層,主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服務群眾的地區銀行、社區銀行等中小型銀行。三是積極發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規范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和貸款公司等。加快形成競爭充分、服務優良、成本低廉、風險可控,服務小微企業、社區群眾和“三農”的金融組織體系。
相關專題 |
· 理論書庫 |